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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10-17 2:37:19 点击:

 

中共清水县委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全县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彻底扭转基础教育质量低而不稳的现状,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清水县委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清水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石,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切实重视基础教育,加快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仅是教育工作的当务之急,而且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主要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

第三条在基础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教育督导、教育评价等各项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教育目标责任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按照“立足全县教育实际,确保教育各项指标逐年有较大提升,在全市主要教育指标位次前移,力争35年扭转全县基础教育质量落后现状”的原则,每年与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签订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教育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对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要突出教育质量目标,实行教育目标年度考核分值倒扣制,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及小学“双合率”、初中“七合率”、高考应届二本以上上线率五项指标,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每低一个百分点,在县委、县政府对县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总分值为1000分)中各扣减20分。

第五条将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对乡镇党委、政府的教育目标责任实行分值倒扣制,即乡镇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及小学“双合率”、初中“七合率”四项指标,每低任务指标一个百分点,在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中各扣减25分。

第六条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上确定的教育教学目标管理年度责任指标,按照《清水县教育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层层分解责任目标,每年年初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各乡镇学区、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实行会考制度。高考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初中毕业会考、小学毕业检测考试必须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阅卷;实行监考对调制,凡对调的监考教师必须由所在乡镇负责人和乡镇学区、学校校长带队参加监考,在中小学会考期间,乡镇主要领导和乡镇学区、学校校长不得外出;通过会考,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中小学会考成绩真实、准确;在每年中小学会考中,县财政将拨出专门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建立奖励制度。教育目标完成好的乡镇党委、政府和乡镇学区、学校及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县财政每年将拨出专门资金予以奖励。

第三章    教育管理体制

第九条全县实行以县为主、乡村为补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条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抓好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宏观管理,指导、督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和其它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统筹协调公安、工商、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规范文化、网吧、娱乐场所,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安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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